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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5780L/2021-0104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经济运行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2021-11-11 [ 发布日期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进一步助力企业纾困政策措施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进一步助力企业纾困政策措施的通知

渝府办发〔2021〕12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进一步助力企业纾困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进一步助力企业纾困政策措施


一、纾解部分行业企业经营困难

1.缓缴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税款。2021年四季度,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下同)实现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应缴纳的税费),实行阶段性部分税费缓缴。其中,对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实现的前述税费全部缓缴;对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至4亿元(不含4亿元)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实现的前述税费按50%缓缴;缓缴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至2022年1月申报期结束,期限为3个月。(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2.实施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企业可提前享受的研发费用上半年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扩面到今年前三季度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3.支持能源电力保供稳价。做好今冬明春能源电力保供稳价,落实国家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要求,支持煤电企业增加电力供应,对煤电、供热企业2021年四季度实现的税款实施缓缴,缓缴时间最长3个月。研究制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电阶段性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重庆市税务局、市经济信息委)

4.延期补足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按照文化和旅游部有关规定,已暂退80%保证金的旅行社,补足保证金期限从2022年2月5日延至2022年12月31日。2020年2月6日至2021年10月18日(含当日)期间所有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提出暂退保证金申请的,暂退标准为应交纳数额的80%,补足保证金期限为2022年12月31日。旅行社在享受暂退80%保证金政策期内,且达到《旅行社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可依法再降低50%保证金。2021年10月19日(含当日)以后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应依法足额交纳保证金。通过银行担保及保险形式交纳的保证金、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暂退范围之内。(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委)

5.强化出口信用保险支持。扩大信用保险资金池使用范围,支持中小微外贸企业简化报损和理赔程序。保持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政策的稳定性。(责任单位:市商务委、重庆银保监局)

6.实施生猪规模养殖企业贷款贴息。市、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财政统筹安排储备资金,对年出栏500头以上生猪规模养殖场建设和临时流动资金贷款,按照不高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贴息补助。(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二、加强金融惠企

7.运用再贷款支持小微企业。用好新增3000亿元支小再贷款额度,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以及单户授信3000万元(含)以下的民营企业,根据实际用款需求向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申请优惠利率贷款。(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

8.实施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对2021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包括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与企业自主协商,通过续贷、展期等方式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按规定通过货币政策工具,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给予延期贷款本金1%的激励。(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9.实施融资担保奖补。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适当提高担保倍数和风险容忍度。按照累进激励方式实施担保费补助,逐步降低融资担保费率至1%,减少或取消反担保要求。(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

三、促进就业稳定

10.促进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对中小微企业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稳定用工6个月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继续按照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11.支持企业“共享用工”。对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稳岗意愿强的企业,以及因结构调整、转型升级长期停工停产企业,支持其与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短期内用人需求量大的企业开展“共享用工”。员工需进行岗前培训、转岗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技能提升培训范围。开展“共享用工”期间,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指导企业间签订合同协议,明确“共享用工”期间员工劳动报酬、社保缴纳、工伤责任等。(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四、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

12.巩固产业链合作体系。围绕工业企业33条重点产业链,制定“大企业产品需求清单”和“中小企业产品(服务)供给清单”,围绕汽车芯片等紧缺材料,针对性召开行业协调会、企业供需对接会,促进信息联通、订单共享、产能对接、高效协作。(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

13.着力缓解用“箱”困难。加快推进集装箱共享调拨体系建设,探索推广海运、铁路集装箱互认,联动沿线设置集装箱还箱点,改善用“箱”循环。争取国铁集团班列开行和用“箱”支持,探索开展集装箱“拼箱”、冷链库箱进口、高铁货运等业务。(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

14.促进通关便利。支持企业自主选择进出口货物申报模式,深化应用“提前申报”“两步申报”等措施,保障企业生产急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快速通关。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企业咨询服务,帮助企业“走出去”。(责任单位:重庆海关)

五、优化涉企服务

15.优化企业信用修复。对企业出现失信行为并按规定申请信用修复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市级层面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复审,尽快重塑企业信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16.防范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严格执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健全防范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做好拖欠问题线索核查办理。(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卫生健康委,各区县政府)

17.落实落细惠企政策。对2020年以来出台的惠企政策落实情况开展“回头看”行动,确保企业应享尽享。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减环节、减时间、减成本,提高政策兑现效率。建立定期走访服务企业机制,积极帮助解决政策、资金、要素保障等方面问题,确保惠企政策精准直达、快速执行。(责任单位: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

本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中有明确执行期限的,按规定执行;以往本市有关规定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措施为准;国家后续出台相关政策的,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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