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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投资服务类政策

日期:2020-06-02

第1章  项目投资服务类政策

导读:纵观当前全球形势,新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纵深推进,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不断涌现。“一带一路”建设和长江经济带发展,西部大开发新格局形成,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与产业转型升级带来重大机遇。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我市将着力聚焦实体经济,在已出台“涉企减负30条”等政策措施基础上,2019年再次出台《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提出18项政策“干货”,并建立首期规模不低于100亿元的民营企业纾困基金;将着力打造内陆开放高地,瞄准美国、欧盟、日本、新加坡、韩国等发达经济体和地区开展全方位招商,推动在渝设立亚太区总部、中国区总部、研发中心、制造基地和结算中心等;将着力优化营商环境,通过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行“全渝通办”,全面提升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效率,打造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的一流营商环境。

1.1综合性政策

1、《市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招商投资促进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9〕6号)

(1)统筹规范招商投资促进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好国家出台的各类扶持政策,梳理并集成市、区县相关政策,建设招商投资促进政策库,并向企业和社会公布。不断优化市级优惠政策,按照招商项目的性质、体量等实行差别化扶持。

(2)创新优化融资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战略性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和科技风险投资基金等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优先支持市级重点招商项目建设。统筹整合各类政府性资金,通过市级贷款贴息、担保费补贴、融资租赁费用补助、风险补偿等多种方式,集中优先支持市级重点招商项目。鼓励金融机构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为招商项目提供贷款支持和融资担保。完善企业助保贷、应急转贷等机制,细化企业上市挂牌、境外融资等奖励办法。鼓励社会资本在我市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并同等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3)优化土地供给配置。工业项目用地原则上应进入产业园区,重大文旅项目因地制宜布局。对国家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供地。各区县要挖掘盘活存量土地资源,统筹保障重点招商项目用地。

(4)维护公平竞争招商投资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健全完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优化各类审批服务流程。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和外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积极探索新经济审慎监管。全力打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切实履行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有效合同,完善赔偿、投诉和救济机制,切实保护国内外投资者合法权益。

(5)持续完善优质高效企业服务环境。深入推进“全渝通办”,优化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平台功能,实行首接负责、容缺受理、容缺办理、限时办结机制,全面提升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效率。推动企业服务标准化建设,积极创新服务模式,为企业政策咨询、手续代办、项目建设、生产经营、问题协调等提供“管家式”服务;对重点招商项目提供“一对一”和“一站式”全程服务,积极协调解决问题。保障招商项目对劳动力、能源等资源要素的需求,切实降低生产经营成本。

2、《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渝委发〔2018〕37号)

(1)着力解决“融资难”。扩大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改革试点,组建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银行贷款损失进行风险补偿,逐步实现对全市高新区、经开区等创新园区科技型企业的全覆盖。积极探索开展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改革试点,大力发展价值链融资、供应链融资和物流金融,鼓励银行开展特许经营权、政府采购订单、收费权等新型融资方式。建立小微企业贷款差别化监管机制,对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可高于平均贷款不良率容忍度2个百分点。完善民营小微企业续贷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转贷,允许“无还本续贷”和使用“应急转贷”。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上市融资。

(2)着力解决“办事难”。深入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和便利化,聚焦市场准入、企业投资、工程建设、不动产登记等企业关注的重点事项,按照减环节、减资料、减时限、减费用的要求,构建和完善形式直观、易看易懂易操作的办理流程图,实现网上可查、电话可询,消除审批服务中的模糊条款,属于兜底性质的“其他资料”“有关材料”等一律取消。推进各区县行政审批中心建立免费代办机制,制定免费代办事项清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资助的方式,为企业提供免费限时代办服务。全市各开发区率先全面实现并联审批,实现一家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全面清理烦扰企业的不合理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各类无谓证明,大力减少盖章、审核、备案、确认、告知等各种繁琐环节和手续。制定与电子证照、电子公文、电子签章等使用相关的规章制度,打通部门“信息孤岛”,实现相关证明信息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共认共享,防止企业在不同部门重复报送资料,推进办事主体足不出户办业务。实行“零土地”技改项目承诺备案制,各类开发区项目地勘、地灾、水保、防洪、防雷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对已经实行区域评估的企业按规定实行免评制,切实提高办事效率。

(3)着力解决“创新难”。鼓励支持企业建设各类研发平台和技术研发中心。加强各类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对国家级基地运行绩效按规定给予奖补,对新公告的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等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综合应用研发准备金、科技创新券、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大力培育以高技术性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为重点的科技型企业。优化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科技人才保障平台、科技金融供需对接平台和专利导航平台,促进各类资源向民营企业开放。

(4)着力解决“维权难”。构建“12345有事找政府”企业投诉处理服务机制,利用市政府“12345一号通”问政咨询平台,统一受理企业诉求,市、区县分级处理,实现“统一热线、有求必应、分级处理、限时反馈”,做到简单事项当即回复,复杂问题48小时内回复,特殊事项5个工作日内答复,市政府办公厅对办理情况进行督查和汇总通报。发挥好市政府民营企业维权投诉中心作用,健全中小企业维权投诉服务协调机制。

(5)着力解决“负担重”。降低电网环节收费和输配电价格,进一步降低一般工商电价水平。调整优化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对通行全市高速公路的货运车辆通行费给予优惠,降低企业物流成本。继续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制度,禁止清单外收费。清理有关行政部门通过指定第三方服务机构办理相关事项方式进行变相收费的行为,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政府部门委托的涉企技术性中介服务费用一律由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规范劳务中介代招工行为和收费标准。全部或部分减免企业获取发票的邮寄费用,强化网上办税功能,减少企业办税成本。

1.2投资政策

1、《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80号)

(1)企业将旧厂房、仓库改造成文化创意、健身休闲场所的,实行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2)有关企业获得的财政性资金,符合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对符合税法规定的小微企业,可实行核定征收。

(3)对企业支持社会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支持社会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在个人所得税税前予以扣除。

(4)落实价格支持政策。非公立医疗、教育等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与公立医院、学校同价政策。民办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用水、用电、用气、用油与工业同价。体育场馆等健身场所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不高于一般工业标准执行。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落实各项收费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免予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2、《重庆市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渝府办发〔2017〕102号)

(1)取消轨道交通设备制造、摩托车制造、油脂加工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放宽银行类金融机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外资准入限制。放开会计审计、建筑设计、评级服务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

(2)对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等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用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3)鼓励引进外资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对世界500强或国外知名企业在我市设立地区总部和研发、营销、供应链管理、财务和利润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参考企业产值规模、地方税收贡献增量等情况,经绩效评估后,纳入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事后奖补。重点支持知名跨国公司在我市设立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对在我市设立的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外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对其核心研发团队重点给予财政支持。

(4)对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金融企业,其按照税法相关规定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可在当年税前扣除。

(5)对节约集约用地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照或参照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扩建厂房及辅助设施用于制造业企业发展而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3、《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渝府办发〔2018〕38 号)

(1)加大对总部企业资金扶持力度。在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总部经济发展资金,对符合有关条件的总部企业,在落户、办公用房、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支持。

(2)加强总部企业用地保障。对总部企业用地优先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满足总部企业用地需求。鼓励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单独或联合建设总部大楼,支持总部企业购置或租赁现有商务楼宇办公。

(3)降低总部企业融资成本。鼓励总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拓宽融资渠道。充分利用中新互联互通项目的各项创新政策,支持总部企业到新加坡等国(境)外进行跨境投融资。引导总部企业利用我市产业投资基金参与投资经营,采取多种渠道和方式降低总部企业融资成本。

(4)支持引进和培养总部企业人才。加大总部企业紧缺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力度,建立相关人力资源储备库。鼓励总部企业与境内外优质教育机构建立人才培训平台,在重点领域引进高质量的培训机构和项目。对总部企业高管给予专项补助,依法对总部企业高管及家属办理出入境、居留、签证、落户、购房、医疗等事项提供便利;总部企业高管未成年子女需在我市入园、入学(义务教育阶段)的,由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区县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建设一批高品质国际学校、国际医院、国际社区等涉外服务设施,营造国际化的生活环境,确保人才引得进、留得住。

4、《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重庆创业投资发展的意见》(渝府办发〔2015〕155 号)

加大创业投资财税扶持力度。创业投资机构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5、《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5〕177 号)

对投资大、发展前景好的旅游重点项目,要优先安排、优先落实土地指标。采用多种方式分类保障旅游项目用地,对景区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用地采用计划指标,对经营性用地采用地票、增减挂钩等政策予以保障;坚持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支持区县(自治县)利用荒山、荒坡、荒滩、废弃矿山、石漠化土地开发旅游项目。

1.3实体经济扶持政策

1、《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19〕1号)

(1)市级建立首期规模不低于100亿元的民营企业纾困基金,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帮扶存在流动性风险等暂时困难的民营企业渡过难关。

(2)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的融资担保公司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80%,由此产生的代偿损失,按20%比例进行风险分担。

(3)将市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规模扩大到20亿元,覆盖面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大型民营企业,使用时间延长至15个工作日,单笔使用金额提高至8000万元。

(4)在3 家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且融资余额在1 亿元以上的民营企业,全部组建债委会。对有市场、有前景、有技术、有竞争力、暂时出现流动性困难的民营企业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加大对随意抽贷、压贷、断贷银行的现场监管力度。扩大民营企业联合授信试点企业范围,合理确定企业授信额度。

(5)在确保全市民营企业贷款规模不低于2018年6月末水平的前提下,引导大型银行对民营企业的贷款不低于1/3、中小型银行对民营企业的贷款不低于2/3,力争3年后银行业对民营企业的贷款占新增公司类贷款的比例不低于50%。力争全市3年新增小微企业贷款1000亿元。

(6)提高贷款不良率容忍度,对地方法人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超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2个百分点以内的,以及地方法人银行向小微企业提供较多贷款且贷款规模增长的,合理确定其绩效评级。

(7)支持民营企业向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申请运用人民银行支小再贷款资金发放低成本贷款。支持民营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开设的票据贴现“绿色窗口”办理票据贴现,并按规定给予相应金融机构一定比例的再贴现支持。

(8)推动更多民营企业到境内外交易所上市融资,对重点拟上市企业改制给予不超过600万元的税收奖补、对成功上市的给予200万元奖励。

(9)将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改革试点范围扩大到所有区县,提高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最高授信额度。对申请商业价值信用贷款的中小微企业,在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对其商业价值信用贷款给予贴息。政府采购中标或成交企业,可凭借贸易项下的政府采购合同或中标通知书申请政府采购信用融资。

(10)开发符合民营企业资产与经营特点的抵押贷款产品,支持民营企业转型升级。创新民营企业工业用地土地租赁使用权、经营用房使用权、设施设备所有权抵押贷款模式。积极引进和培育产权评估中介服务机构,为银行贷款提供支持。

(11)企业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按税法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延期缴纳,延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因客观原因导致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可向财政部门申请减免不超过1年或者缓缴不超过6个月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2)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经人力社保、财政、经济信息等部门认定后,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13)落实国家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期限等政策,允许企业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在5%—12%的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缴存比例,支持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通过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等方式减轻负担。对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3年内暂缓收取建会筹备金。

(14)从发电、输配、政府基金及附加、用户四端共同发力,将产品有市场的重点工业企业用电价格降低到0.6元/千瓦时左右。加强我市调峰期间重点企业用气保障,调峰气价上浮不超过门站价的20%。

(15)进一步降低港口作业费和集装箱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全面实行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完善国际物流大通道,畅通多式联运,打通“最后一公里”,提高铁路、水运货物运输占比,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16)在经国家或市政府认可的工业园区范围内,属于智能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用地集约的制造业项目,以及各区县以园区国有平台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的标准厂房项目、楼宇产业园项目、小企业创业基地,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格标准的70%执行。

(17)压缩企业设立登记、刻制公章、申领发票等办理时限至3个工作日以内,2019年年底前完全取消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对工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21项审批事项在全市推行告知承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18)严格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严厉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行为。加大企业减负、利企便民、奖补政策、招标投标、行政执法等信息公开力度,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2、《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涉企政策促进实体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渝府办发〔2018〕25 号)

(1)对诚信经营、发展前景好、产品适销对路但暂时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在中小微企业发展相关资金中对其产品生产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贴息比例不超过贷款基准利率的50%。

(2)支持中小微企业在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对挂牌孵化板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 万元,挂牌成长板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5 万元,挂牌中小企业板(专精特新板)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 万元。

(3)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担保费率不超过2%且不收取其他费用的,市财政按照不低于担保额的0.5%给予补贴。

(4)通过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对龙头企业采购中小微企业配套产品年累计在1 亿元及以上的,按不超过新增采购结算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200 万元。

3、《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措施》(渝中小企〔2018〕8号)

(1)实施育苗成长计划。每年优选1000户成长型微型企业,给予每户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2)鼓励企业升规发展。对当年达到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在享受区县奖励政策的同时,市级给予每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培育“专精特新”企业。每年培育200家以上成长型企业成长为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和新颖化的“专精特新”企业,对达到市级“专精特新”标准的企业,给予每户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培育“小巨人”企业。每年推动20家以上“专精特新”企业成长为创新能力强、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小巨人”企业,对达到“小巨人”标准的企业,给予每户最高不超过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培育“隐形冠军”企业。每年支持2家以上“小巨人”企业成长为国内细分行业领域的“隐形冠军”企业,对达到“隐形冠军”标准的企业,给予每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降低企业贷款成本。对诚信经营、发展前景好、产品适销对路,但暂时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纳入风险补偿的贷款项目给予贷款贴息,贴息比例不超过贷款基准利息的50%。

(7)完善担保费补贴政策。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企业的抵押物折扣率,降低担保费率;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担保费率不超过2%且不收取其他费用的,市财政按照不低于0.5个百分点给予补助。

(8)促进企业直接融资。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企业在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对挂牌孵化板、成长板、中小企业板(专精特新板)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25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等方式首次成功融资的挂牌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9)鼓励企业创业创新。对中小微企业参加市级及以上创业创新大赛获奖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风投等投资的获奖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重庆市完善小微企业扶持机制实施方案》( 渝府发〔2014〕36号)

(1)微型企业可申请15万元以内2年期的创业扶持贷款,贷款利率执行同期基准利率的,市财政给予承贷银行1个百分点的奖励。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人群,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

(2)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融资性贷款收取的担保费率在2%以下的新增担保发生额,由市财政补助担保机构0.5个百分点。市属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融资性贷款收取的担保费率控制在2%以内。

(3)对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征所得税。对新办微型企业和鼓励类中小企业,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2年补贴。

1.4内陆开放政策

1、《市政府关于做好稳外贸稳外资稳外经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8〕50号)

(1)支持企业多元化开拓国际市场。对企业参加“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境外重点展会给予展位、人员费用补助,展位费资助比例提高至90%。

(2)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对2018—2022年在我市设立的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超过500万美元的新项目或增资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以其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美元)为基数,按不低于2%的额度予以奖励(人民币)。对在我市新设的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制造业项目,及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的大数据、智能制造类制造业项目,由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定后,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3)进一步落实优惠税收政策。对设在重庆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主营业务的产业项目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且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外籍个人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按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外籍专家取得的薪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4)完善就业保障政策。对用人单位吸纳外向型企业失业职工就业6个月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0元/人的用工补助;对外向型企业失业职工自主创业的,优先引导其入驻各类创业载体,按规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创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助、税收减免等扶持政策;对制造业企业和外向型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的,暂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市级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不低于50%给予稳岗补贴;对制造业企业和外向型企业开展在职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培训的,按公布的培训成本100%给予补贴,确保社会就业总体稳定。

(5)大力支持外贸外资外经企业融资。鼓励金融机构为相关企业及时提供贷款和保理服务,并提供个性化融资和汇率风控产品,相关费率不高于沿海地区银行费率。设立中小型外贸企业风险补偿及政策性专项补助资金,在由物流金融创新平台等第三方金融机构提供融资增信前提下,为新兴外贸行业提供国际贸易融资保证金补助和风险补偿,使企业缴存保证金比例降低至10%以内。

2、《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总部贸易转口贸易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 〔2017〕102号)

(1)符合条件的总部贸易、转口贸易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政策;从外地引入重庆的总部贸易、转口贸易企业,符合条件的,按税收贡献给予企业所得税市级留存部分为期3年每年50%的返还资助。

(2)企业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每年给予其按揭贷款总额1%的贴息资助;购买面积1000平方米(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装修资助100万元。

(3)对经认定的总部贸易、转口贸易企业,按其税收贡献结合企业实际进出口贸易量,原则上按0.02元/美元给予奖励,按年清算。

1.5涉企减负政策

1、《重庆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若干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18〕155号)

(1)对符合产业政策且用地集约的制造业项目用地,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格标准的70%执行。允许制造业龙头企业的工业物业产权按标准厂房基本单元分割,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

(2)制造业企业依法通过扩大生产性用房、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及地下空间利用等途径提升集约化利用水平增加用地用于扩大工业生产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工业园区标准厂房项目容积率上限按2.0控制,研发机构、孵化平台可按工业用地性质供地。工业项目配套设施占地面积按照不大于项目总建设用地面积的7%控制。

(3)标准厂房和楼宇产业园项目相关税收政策参照普通工业项目执行。项目建设业主销售房产,土地增值税按2%预征。标准厂房和楼宇产业园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营企业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条件的,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至2019年4月30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降至19%;失业保险总费率从2%降至1%,其中单位缴费比例、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均从1%降至0.5%。

(5)实施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按该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

(6)对四轴以上(含四轴)车货总重在30吨以上(含30吨),未超过其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的车辆,按计重收费额下浮14%收取车辆通行费。

(7)对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的车辆按三类车计收车辆通行费;对办理超限许可的大件运输车辆整车按基本费率收取高速公路通行费;对货车非现金支付通行费实行9.9折优惠。

(8)制造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除房屋、建筑物以外),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9)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2018年5月1日起,对纳税人设立的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征收的印花税减半,对按件征收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10)从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单户授信额度上限由500万元提高到1000万元。

(11)对城镇燃气企业转供的具有调峰能力的工业企业日均用气量超过1万立方米的部分,督促城镇燃气企业继续执行0.1元/立方米—0.3元/立方米的配气价格优惠,降低企业用气成本。

(12)通过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对龙头企业采购中小微企业配套产品年累计在1亿元及以上的,按不超过新增采购结算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13)对重点培育企业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给予累计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14)鼓励企业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对挂牌孵化板、成长板、专精特新板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25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经市金融监管局认定的市级以上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在3年重点培育期内,以其上一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为基数,缴纳的增量部分,由市财政局在其纳入重庆证券局上市辅导备案后,按市级留存部分给予奖补,累计奖补额度最高不超过600万元,上市成功后不再享受。

(15)对积极参与供应链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供应链核心企业,按上下游一级和二级供应商企业新增贷款额给予1%的比例给予奖励,对单个企业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6)支持重点企业加大装备智能化改造力度,以设备和软件投资金额为基准给予补助,对单个项目的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17)支持重点企业建设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对在建的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项目,以设备和软件投资金额为基准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对建成并认定的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项目,单个项目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和100万元。

(18)支持企业建设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服务型制造、人工智能及物联网在工业领域深度应用等项目,对上述项目以项目投资额(包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运维、软硬件、网络、系统集成、平台及云服务、融资租赁、研发投入等费用)为基准给予补助,对单个项目的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19)持续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将一般工业项目从取得土地到开工审批时间压减至15个工作日以内。切实强化并联审批、联合审批、一站式审批制度,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2、《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动态调整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4号)

(1)调整政策措施目录清单。保留并完善《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第一批至第五批)中目前仍在实施的政策措施83项(详见“附件1重庆市保留的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

(2)新增政策措施目录清单。对2017年以来出台以及之前已出台但未纳入目录清单的政策措施,补充纳入目录清单,共91项(详见“附件2重庆市新增的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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